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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2007/12/3 12:19:03 来源:天津视窗
      目前,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建设厅正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今后,我省将按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及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暂行规定》与《实施办法》是2001年12月下旬正式公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件规定,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  
  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于今年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 
  据记者了解,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制度,我省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与中介机构的管理一直较为混乱,不法经纪人和中介机构欺诈消费者的事件多有发生。据介绍,这份文件的出台为规范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了必要的依据,省有关部门将按文件的要求首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考试认定,在此基础上,再对中介机构进行整顿,从而对整个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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